厨师长招聘的厨师集体告赢酒店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
本报讯
时下,许多酒店在厨房管理上采取厨师长负责制,也就是酒店与厨师长签订厨房承包合同,然后由厨师长负责招聘厨师等相关人员,酒店方一般不与厨师等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制度下,酒店与厨师之间有无劳动关系,酒店方是否要对厨师们的劳动权益负责?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十多名厨师状告当地一家大酒店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厨师长与酒店方签订的厨房承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酒店仍需为厨师们补缴养老保险费等。 2003年6月,姜某承包了温州市区一家大酒店的厨房,并签订一份厨房承包合同书。合同中约定酒店方聘请姜某为厨师长,并负责为厨房招聘厨师,招聘的人员报酒店验审考核后备案。 此后,王某等13名厨师经姜某招聘,并经酒店认可后正式进入酒店的厨房工作。王某等人在该酒店一直干到了2006年5月,当月,酒店通知姜某解除厨房承包关系,王某等人于次日离开酒店,当时酒店还欠他们部分工资。 去年2月,王某等13名厨师向温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虽然认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认为申诉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为此,王某等人分别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补办这几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且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酒店方认为,此案应该是承包经营的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动纠纷。酒店的承包合同是姜某与酒店之间签订的,王某等人不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厨师长姜某说,王某等人招进厨房工作是经过酒店审核后才签订合同的,并且在酒店的人事部都有备案。 经过审理,鹿城区法院判决认为,王某等人虽是第三人姜某招聘进入被告酒店工作的,但需经酒店验审考核后录用,工资发放也需造册上报酒店财务部门备案。酒店与姜某签订的厨房承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性质,而且姜某本人不是具有用工自主权的用人单位,由此王某等人与被告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酒店除了要支付王某等人拖欠的工资外,还要为他们缴纳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审判决后,因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原告又提起上诉。 |